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和超市2019-12-30 18:08 来源:中国网 点击次数:156
为守护学生“舌尖上的安全”,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及相关管理规定,今天,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依据《指导意见》,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而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也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和超市。 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指导意见》在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新举措,其中有两个最大的亮点:一是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不再签订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合同。二是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寄宿制中小学确需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的,应依法取得许可,原则上只售卖纯净水、矿泉水、预包装面包、牛奶等食品。 有关负责人表示,因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一些校外供餐单位、承包或者委托经营的食堂,容易放松食品安全管理。在监管执法中,也发现因为主体责任不落实,疏于食品安全管理而引发食源性疾病的问题。为有效有力防范此类安全风险,《指导意见》要求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同时,为推动中小学生、幼儿养成健康饮食习惯,通过正餐摄入营养所需,防止片面依赖零食,《指导意见》要求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 针对目前正在全面推广落实的“校长陪餐制”,《指导意见》旨在从两个方面推动学校和幼儿园将校长陪餐制落到实处。一是明确陪餐工作的具体内容,要求陪餐人员对饭菜进行客观评价,对食堂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工作情况等进行监督,做好记录。二是注重及时解决问题和风险隐患,要求对陪餐中发现的和学生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隐患立即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核。 校园周边无证无照经营食品一直是老百姓的揪心事、烦心事,为解决此类问题,《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学校周边用房有管理权限的学校,不得将周边用房租借给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单位。同时明确,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行政监管部门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本文关键词: 特别提醒:本站部分内容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资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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